【学术】樊崇义:新时期刑事司法理念的时代转型
樊崇义:新时期刑事司法理念的时代转型
樊崇义,河南内乡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北京师范大学特聘京师首席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察学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正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
我国刑诉法的完善和进步,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诉讼理念的转变。总结四十年经验,刑诉法的每一个进步无不和诉讼观念的转变相关,只有建构科学、民主、文明的司法理念,促使诉讼观念的转变,才能在修法和实施上获得一定的发展和进步!
总结四十年的发展进程,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把“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以及贯彻实施的基本法则,从“人本主义”法哲学的高度,补短板,强弱项,才能制订一个现代化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对于刑事犯罪的斗争和治理,要从“高压、从重、从快的控制犯罪型”转向“正当法律程序型”。充分认识程序的独立价值,正确处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法律观,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坚持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定力”不动摇,所谓“定力”,就是沿着我国刑诉法从“有法可依”到“无罪推定”再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发展的“科学、民主、文明”规律,行稳致远,坚定不移向前走,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文化”。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还要把这一诉讼文化建设普及到每一个公民,如此就会少出或不出冤假错案,更不会出现把刑辩律师赶出法庭,甚至毫无道理地乱抓乱捕等等问题。
第四,要坚持与时俱进,跟上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式转型的步伐。四十年来,我国刑诉法在诉讼模式的转型上,已经做到从“职权主义”转向“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模式,诉讼类型从“压制型诉讼”转向“权利型诉讼”。2018年刑诉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进法典,要求我们的认识从“权利型诉讼”转向“协商型诉讼”,因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很多的刑事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这就促使我们必须从“对抗”走向“合作”,建构协商型诉讼迫在眉睫。在这一转型中,要求今后公安司法机关和刑辩律师必须从政策交易型转向控辩协商型。积极建构协商平台和制订协商程序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五,在司法部门和刑辩律师队伍的建设方面,要走专业化道路,要迈向“理性”。因为真正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要依靠自己的理论能力和理论努力,处理法律世界难题的概念、原理、方法,形成特有的知识形态[1]。只会背诵法律条文,机械地套用法条,不会用理论解读法律问题,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人。一句话,必须从法律规定再迈向理性,才是一名真正的法律人。
[1] 注:舒国滢注《法学的知识谱系》